第十四条

有效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对老年人再婚不得阻止和歧视,不得干涉老年人再婚后的家庭生活和对自有财产的处置。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