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障第十四条有效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对老年人再婚不得阻止和歧视,不得干涉老年人再婚后的家庭生活和对自有财产的处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