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障第十条有效老年人在家庭生活中依法享有受赡养扶助的权利。赡养人必须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标准不低于家庭其他成员,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不得强行将有配偶的老年人分开赡养,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赡养人与老年人不在一起生活的,应当对老年人的生活给予妥善安排。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