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老年人在家庭生活中依法享有受赡养扶助的权利。

赡养人必须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标准不低于家庭其他成员,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不得强行将有配偶的老年人分开赡养,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赡养人与老年人不在一起生活的,应当对老年人的生活给予妥善安排。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