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市属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剧毒、高毒农药经营、使用的指导、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剧毒、高毒农药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