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使用剧毒、高毒农药造成农产品污染的,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等部门以及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对采收上市前的作物及其产品,责令限期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二)对已经采收上市的农产品,责令停止销售、召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