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资源区划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农业资源区划工作应当贯彻保护资源、合理开发与节约、增殖并重的方针,遵循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统一的原则,以依法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和森林、草原、湿地、水面等农业资源为前提,合理确定开发、利用方向,禁止掠夺式利用,防止农业资源的浪费和破坏,保证农业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永续利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