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资源区划作为制定农村牧区产业政策,编制农业区域开发规划和计划,指导农村牧区经济发展,调整农村牧区产业结构的基本依据之一。

凡从事与农业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循农业资源区划确定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方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保护和合理高效利用农业资源。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