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分级落实护林防火责任。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订立护林防火的村规民约。

每年1月1日至6月20日为森林防火期,未经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批准,不得在林区野外用火;每年3月20日至5月30日为火险戒严期,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

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