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未经登记的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