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申请登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二)有业务范围内所必需的场所、仪器、设备;(三)有业务范围内所必需的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五)有进行司法鉴定业务一定的资金保障;(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医学、法医科研教学单位和三级甲等医院中遴选。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