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章 防护重点第七条已修改城市和重要的经济目标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实行分等级防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确定的重点防护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外,其他城市和经济目标的防护等级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共同确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