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计划、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人民防空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