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旗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战时人民防空疏散计划。

预定疏散区域采取市、区、街道与接收的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挂钩的办法,分别制定疏散计划和接收计划。跨越本行政区域疏散的,必须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