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六章 群众防空组织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旗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战时人民防空疏散计划。预定疏散区域采取市、区、街道与接收的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挂钩的办法,分别制定疏散计划和接收计划。跨越本行政区域疏散的,必须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