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章 人民防空经费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组织、从事生产和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城市居民,必须缴纳人民防空建设资金,具体数额和比例,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