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章 防护重点第十条已修改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重要经济部门和重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防空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并接受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必须依法进行督促检查,被检查单位要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必要的资料。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