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师范院校和非师范院校师资班毕业生任教服务期未满离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追缴本人在学期间的专业奖学金和所免学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