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采煤塌陷地治理实行“谁造成塌陷、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 负有采煤塌陷地治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治理;没有条件治理或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 《土地复垦规定》施行前已经稳沉的采煤塌陷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治理。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