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责任人拒不履行采煤塌陷地治理责任的,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责令其缴纳土地复垦费,可以并处土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