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采煤塌陷地治理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责任人拒不履行采煤塌陷地治理责任的,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责令其缴纳土地复垦费,可以并处土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