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合理利用不动产,并确保其安全。

中小学校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破坏。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