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市、县(区)城乡规划、城镇绿化等部门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违反规划、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及时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