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政府投资的绿地,应当逐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绿化养护。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