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销售,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