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取得省外保健用品产品批件或者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健用品生产或者销售,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