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气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保护、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农作物气象产量预测、科技扶贫、节水节能、旅游等气象服务,开展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和气象灾害防御技术、农业气象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完成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项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