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气象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进行定期检测。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和竣工验收。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以及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