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破坏、非法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