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未按照生态城规划、建设、管理要求履行职责的,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