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太湖新城生态城条例/第三章 生态城建设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生态城应当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生态城声环境质量应当优于区域内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两侧居住区、文教区等敏感区应当根据规定设置有效隔声装置。生态城内营业性文化娱乐、体育、商业、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边界噪声值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从事营业性活动的场所,不得在室外安装、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或者对外播放音乐和广告。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