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独龙江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独龙江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