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独龙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在独龙江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商业、娱乐、食宿、旅游、专线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划定的区域内经营,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从事前款规定的经营活动,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地方法规 ·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