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独龙江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商业、娱乐、食宿、旅游、专线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划定的区域内经营,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

从事前款规定的经营活动,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地方法规 ·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