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与公布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通过机关、通过日期和批准机关、批准日期。经过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