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与公布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在《潍坊日报》和潍坊人大网上刊登,并及时在《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上刊载。在《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