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在《潍坊日报》和潍坊人大网上刊登,并及时在《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上刊载。

在《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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