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及时将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及说明和审议结果的报告,一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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