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以及有关参阅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未在规定时间内送交的,不列入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