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批准、核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擅自修改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手续的;

(四)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五)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六)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工程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相关内容办理产权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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