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节 乡村建设规划第四十条有效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依照《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二次,每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