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和村庄,不再编制镇和村庄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街道,按照镇标准编制规划。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