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适用与备案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应当在年度立法计划下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起草班子、起草进度和经费,并报告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的委员会。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