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条已修改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法律规定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二)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事项;(三)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本市特别重大事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