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法规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和施行日期。市地方性法规连同公告,应当在市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及时在《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中国人大网、陕西人大网、商洛人大网以及《商洛日报》上全文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市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与废止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