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决策相衔接,从本市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务实管用,便于操作,不得与上位法抵触,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