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决策相衔接,从本市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务实管用,便于操作,不得与上位法抵触,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