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宣读法规草案或者草案修改稿。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参加,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会议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