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控体系,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