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测与治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治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维修企业或者产品。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