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本市机动车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标志)管理。环保标志分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

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