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十五条已废止城乡、交通、能源、水利、矿产资源、环境保护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应当及时调整和修改。前款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在编制阶段应当就用地规模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