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