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淮南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