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已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权,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但是应当依法继续履行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