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三章 信息公开第十六条已修改行政机关应当将其依法管理的经济发展信息以及与投资事项有关的政务信息,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完整、及时和便民的原则。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