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会议、接受媒体采访、面向公众发表言论等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